2005年4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歧视横幅”的荒诞叙述逻辑
止凡

  深圳龙岗警方不久前在辖区悬挂出“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”和“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、破获案件的,奖励500元”等大横幅。警方称此举可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作用。(见3月30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  这又将是两条“有幸”遗臭万年的横幅。不用仔细思考,一般人就能想出横幅中的差谬:河南人并不是天生的敲诈勒索罪犯,而敲诈勒索罪犯恰恰哪个地方都有。莫非罪犯也分三六九等,河南籍的敲诈勒索团伙就要“坚决打击”,其他籍贯的罪犯就可以“罪随籍轻”?常识告诉我们,对犯罪只能以其行为本身来判断,犯罪行为之外其他任何特征都不足以给人定罪。以籍贯作为犯罪特征并大张旗鼓地向公众传输,如此“以籍取人”,显然是一种地域歧视。
  大城市里的不少市民,都有一种十分不好的地域排斥心理。虽然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、吃的饮食、穿的衣服、住的房子以及他们所居住城市的一切,都离不开外地民工的辛勤劳动,但是他们在心底里始终无来由地看不起甚或排斥某些地区的外地人。“歧视横幅”正是惯性的地域排斥心理的生动体现。
  至于警方所说的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,如果去掉“河南籍”三字,难道就影响了威慑作用了吗?正好相反,去掉“河南籍”三字后的横幅却能对所有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,不但威慑面更广,威慑力也不减分毫,岂不是更好?